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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证指南
2023-11-07 08:00

【申请人可携带申请材料到大使馆领事证件大厅现场办理,无需预约。

大使馆领事证件大厅对外办公时间请见通知:

http://cz.china-embassy.gov.cn/lsyw_1/lsbjj/

为确保现场顺利办理,建议提前将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大使馆领事部门进行审核。】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中国驻捷克大使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居住在捷克的中国公民,主要包括持有捷克永久居留许可、捷克长期居留许可、捷克长期签证(停留有效期超90天)、连续持有或多次延长捷克短期签证等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公民,如确有紧急原因,需申请办理公证,请个案咨询大使馆。

(二)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十八周岁以上、辨识能力正常的成年人,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公证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例如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申请公证。

(三)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得违反捷克法律。

二、主要公证种类

大使馆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如下:

主要公证种类

序号

公证种类及相应简介、文书要求、所需证明材料

1

声明书公证

简介:

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以书面形式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

声明书公证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书公证应由本人亲自到大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声明书要求

声明书可由申请人自行或根据国内有关机构要求制作,也可使用大使馆提供的参考模板(见附件)。

原则上声明书需以打印件形式提交,除签名和落款日期外的所有内容均需机打填写,签名和落款日期在大使馆工作人员见证下现场手写。

所需证明材料:

需要声明人的身份证件,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由大使馆根据声明书具体内容确定。

2

委托书公证

简介:

委托书是用以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文书。

委托书公证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书公证应由本人亲自到大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书要求:

委托书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1.委托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受托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3.委托原因;

4.委托事项、权限;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需规定或说明的事项(如有)。

委托书可由申请人自行或根据国内有关机构要求制作,也可使用大使馆提供的参考模板(见附件)。

原则上委托书需以打印件形式提交,除签名和落款日期外的所有内容均需机打填写,签名和落款日期在大使馆工作人员见证下现场手写。

所需证明材料:

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所需证明材料由大使馆根据委托书具体内容确定。

3

婚姻状况类公证

简介、文书要求、所需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类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申请人现存的婚姻状况或申请人对自己婚姻状况的声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已婚公证

已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可以向大使馆申请已婚公证。已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应在中国国内办理结婚公证和双认证(如拟在国外使用)。

已婚公证可本人亲自到大使馆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已婚公证需提交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和夫妻两人近期正面免冠合影彩色照片1张(2寸左右)。

(二)未婚声明公证

未婚声明公证应由本人亲自到大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未婚声明公证需填写《未婚声明书》(见附件),原则上需以打印件形式提交,除签名和落款日期外的所有内容均需机打填写,签名和落款日期在大使馆工作人员见证下现场手写。

(三)未再婚声明公证

未再婚声明公证应由本人亲自到大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未再婚声明公证需填写《未再婚声明书》(见附件),原则上需以打印件形式提交,除签名和落款日期外的所有内容均需机打填写,签名和落款日期在大使馆工作人员见证下现场手写。当前婚姻状况如为离异,需提交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须附生效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为丧偶,需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和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指纹公证

简介:

指纹公证是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在指纹卡、A4白纸或法律文书上所捺的指纹和指数属实的活动。

指纹公证应由本人亲自到大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文书要求:

指纹公证原则上需使用大使馆提供的指纹采集卡(见附件),除指纹、签名和落款日期外的所有内容均需机打填写,指纹、签名和落款日期在大使馆工作人员见证下现场采集或手写。

5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该公证应由本人亲自到大使馆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对于中文文书,在其内容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和捷克法律的情况下,大使馆可办理签名、指印或印鉴属实公证。例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

对于外文文书,大使馆可为以下固定格式的文书办理签名、指印或印鉴属实公证:

1.申请专利的表格;

2.领取外国养老金的表格;

3.银行提供的表格、票据或单据;

4.参加诉讼、仲裁时需填写的表格。

备注:

1.大使馆不办理居留公证。如因向中国国内侨务部门申请认定华侨身份等原因需提交在捷克居留公证,可向捷克内务部申办在捷克居留证明(Potvrzení o pobytu),并向捷克外交部申办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带回中国国内使用。

关于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的有关信息,请见大使馆网站《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中国驻捷克大使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http://cz.china-embassy.gov.cn/chn/lsyw_1/bszn_1/gzrzfjzms/202310/t20231024_11167223.htm)。

2.涉处分房产(如出售、抵押、解押、收取售房款、放弃房产继承权等)或处分其他重大财产(如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大使馆原则上不予办理,详情请见大使馆网站通知《关于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http://cz.china-embassy.gov.cn/chn/lsyw_1/lsyw/201709/t20170906_3027186.htm)。

3.如申请其他种类公证,请个案咨询大使馆。

三、申请材料

公证申请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见附件)

2

申请人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

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捷克居留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捷克永久居留许可、捷克长期居留许可、捷克长期签证(停留有效期超90天)等

4

申请进行公证的文书

5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部分公证种类所需证明材料请见本通知“二、主要公证种类”,其余公证种类所需证明材料请个案咨询大使馆。

6

代理人有关材料(如有)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有代理权的证明。例如,父母代未成年子女申请,需提交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法定监护关系凭证(出生证明、载明亲子关系的户口簿、法定监护关系公证书等)。

7

其他材料

对于部分申请,大使馆在受理或审核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他有关必要材料。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是指从大使馆收到符合要求的所有申请材料到出具公证书所需要的时间。

正常情况下,普通件的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经大使馆同意,可申请办理加急件(3个工作日)或特急件(2个工作日)。

如公证事项较为复杂,办理时限可能会相应延长。

五、收费标准

公证收费标准

民事类公证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

500捷克克朗/份

商事类公证

(申请人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

1000捷克克朗/份

公证书副本

(在同一次申请中,内容完全相同的多份公证书)

160捷克克朗/份

如申请办理加急件,额外收取加急费600克朗/份。

如申请办理特急件,额外收取特急费800克朗/份。

急件费按公证书正本份数收取,公证书副本不另收取急件费。

六、其他事宜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婚姻状况类公证书等涉及事实可变性较强的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具体请以用文单位要求为准。

大使馆原则上出具中文公证书。如公证书拟在捷克使用,大使馆可视情以捷文或英文出具公证书。如拟申请捷文或英文公证书,请在申请时明确提出,大使馆将在研究后决定。

根据中捷双边领事条约,大使馆出具的公证书如在捷克使用,应与捷克主管当局出具、证明或认证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大使馆出具的公证书可直接在捷克使用(如用文单位有要求,仍需进行司法翻译)。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领事证件业务咨询电话:+420 233028898,接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领事证件大厅对外办公时间和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咨询电子邮箱:prague@csm.mfa.gov.cn

中国驻捷克大使馆    

20222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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